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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建设公司认为原审判决对借款数额认定不当,没有查明保证期间已过,适用法律错误,于2019年12月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,该院依法予以受理。检察机关通过调阅卷宗、审核证据、调查核实、听取当事人意见等方式,对借款合同、担保合同全面审查:一是对借款合同的内容、阶段性汇总协议等文件进行审查,对多笔债务的,重点审查是分段、独立存在还是同一债务分期履行;二是对担保合同是否有效、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届满、保证期间是否届满、担保权的实现条件是否成就等内容重点审查;三是清晰确定每笔债务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。最终查明:案涉七份借条中,有六份借条约定的还款日期均在2015年11月30日之前,某建设公司出具担保函日期为2015年12月27日,至黄某平于2016年7月28日起诉时,上述六份借条均已超过6个月的保证期间。根据《担保法》及司法解释规定,保证期间届满,某建设公司无需对该六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。虽某建设公司在原审中未提出相应抗辩,但法院也应依职权查明。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未主动查明保证期间是否届满,导致作出错误判决,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。